中闻原创 | 互联网保险的法律问题及其风险防范
互联网与保险业结合后呈现出来的新的交易模式、规则对现有相对滞后的法律规定和风险防范提出了新的挑战。面对互联网保险合同从订立到履行过程中暴露出的诸多法律问题,笔者仅就其中部分重点问题进行研究与分析,并提出风险防范建议。
一、互联网保险的概况
1、互联网保险概念
在“互联网+”的大背景下,“互联网+保险”开创了保险产品销售的新时代。根据《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第一条的规定,互联网保险是指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和移动通讯等技术,通过自营网络平台、第三方网络平台等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新型保险业务模式。相对于传统保险销售模式,互联网保险因其成本及保险费率更低、用户群更庞大、覆盖面更广、聚合成交更快等优越性,使其从2011年的兴起到2015年这短暂时间内呈现出保险行业前所未有的高速增长局面。
2、互联网保险的交易模式
根据《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的规定,互联网销售的渠道主要包括自营网络平台和第三方网络平台。因此,目前在保险行业的实践中,主要有以下两大类:
(1)保险机构的自营网络平台(官网、微信公众号、手机APP)如泰康人寿
(2)与第三方合作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又分为两类:
A.保险经纪公司的网络平台,如七百度
B.大型电商平台,如淘宝、天猫、京东、苏宁易购
二、互联网保险的相关问题及风险防范
在2015年中国保监会出台《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之前,现行法律规定一般是适用于传统的线下保险销售模式。那么,通过互联网订立保险合同如何与《保险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对保险人相关义务相契合,尚需进一步探讨。
案例:投保人A通过某第三方平台为自己在线购买了B保险公司的医疗保险一份。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被保险人A发生保险事故,要求B保险公司支付医疗费。B保险公司经核保发现,A在投保前已存在相关疾病,属于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费。因此B保险公司作出拒赔的结果。A诉至法院,要求B保险公司支付医疗费。法院审理认为,投保人A的如实告知义务仅限于B保险公司的询问范围,现B保险公司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明A通过互联网平台在线购买时,保险公司已就相关问题进行过询问和告知,因此,保险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通过该案例,我们可以发现互联网保险的存在的如下问题:
1、关于投保人是否遵循最大诚信原则,保险人是否进行询问告知的举证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的规定:“ 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概括性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概括性条款有具体内容的除外。”可见,投保人的最大诚信原则仅限于保险人的询问范围和内容,保险人如何举证证明已就相关问题进行了询问,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案件的成败。
与传统下线销售签订书面保险合同以及投保人对询问进行书面告知承诺不同,通过互联网订立保险合同的过程一般是投保人面对电脑或手机APP进行一步步操作,最终完成交易。整个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没有保险公司相关人员的参与,投保过程以电子数据的形式记录在计算机内,但是该数据又有可能随着投保人每一步的操作完成被覆盖或消失,从而导致无法提取。即使能够提取,也很难形成法律认可的证据形式或达到法律认可的证明力。这就面临案例中所提及的举证不能的问题。
2、关于保险公司履行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的问题
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据此可见,保险人在对自己的免责条款作出说明时,必须达到使投保人对这些免责条款清晰明白、确定无疑的程度。
传统线下保险销售模式中的保险人的免责提示举证问题一直是保险人或司法从业者特别关注的关键问题。为证明保险人已尽到相关提示说明义务,往往要求投保人签署纸质声明确认书或对提示说明环节进行录音录像,如没有直接证据,仍可搜集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进行佐证,从而达到维护保险人的利益的目的。但是,与传统的线下保险销售相比,互联网保险销售多为投保人单方在相对私密的空间通过电脑或手机进行操作完成,没有了保险相关从业人员与投保人面对面交谈、沟通,更加缺少了保险相关从业者将免责条款、保险范围等内容进行具体解释详细说明的环节。此时,再要求保险人对是否履行过提示说明义务进行举证较之传统销售模式更是难上加难,这是互联网保险企业普遍面临的问题和难题。
3、法律风险防范
针对上述问题,在法律制度相对滞后以及司法实践就相关问题研究尚不充分的情况下,保险人如何避免上述法律风险如何,如何在互联网销售过程中将电子证据进行固定保全,是笔者将会一直关注的问题。现就上述问题结合自身在司法实践中总结的经验,针对保险人提出以下几点风险防范的建议:
(1)保险人尚需进一步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执行。虽然保监会2017年6月出台《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保险公司记录和保存保险销售过程关键环节,实现销售行为可回放、重要信息可查询、问题责任可确认。但是在实践中,互联网销售行为尚未实现销售行为的可回溯性。如果能从技术层面实现销售行为的可回溯性,那么,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存疑的问题以及举证难的问题就迎刃而解。
(2)保险人尚需培养掌握互联网技术的复合型人才。从传统的线下销售模式到线上销售模式,并非单纯的将保险嵌入网页上即可,而是需要在互联网模式下做到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保险人的相关义务,因此,这对保险从业者提出新的要求,需要具备保险、法律、互联网技术相结合的综合能力,也是目前我国互联网保险企业面临的重要问题。
(3)保险人需进一步加强与第三方合作渠道的合规审查。就目前笔者接触到的保险合同纠纷很大比例是因第三方合作渠道相关制度不完善,从而导致保险人就相关义务的履行无迹可寻。因此,保险人应对第三方合作渠道进行谨慎筛选。
(4)保险人应尽可能充分地挖掘、利用互联网的技术优势。保险人可将相关说明的事项制成图文形式的说明手册,甚至是一些视频、音频的标准讲解。在互联网投保时,使用这些手段对投保人进行实时的讲解说明,并在得到投保人肯定的反馈操作完成后,再确认投保动作的完成。
(5)保险人应进一步加强电子证据保全意识。就目前现阶段,保险人就投保人的操作流程仍存在很大的完善空间。在投保人通过互联网一步步操作完成后,保险人应将上述整个操作过程,包括投保人勾选的内容、保险人的说明资料、投保人的肯定确认、投保书、保险条款、保险单等资料整合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数据电文,最终再由投保人确认,经确认后再进行支付完成交易,同时上述资料由保险人进行存储,进行证据的保全。
结语
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以及保险行业的不断成熟,互联网保险凭借其独特优势,必将迎来更大发展。互联网保险并不是简单的互联网+保险,而是需要保险人根据互联网的特性以及结合保险行业的相关法律规定,真正实现保险业务流程的网络化、合规化,实现我们所期待的互联网保险。
宋立妍,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法学硕士。自执业以来,始终专注于争议纠纷解决领域,现已承办案件百余件。通过对诉讼业务的不懈耕耘、持续专注及深入的研究,已在民商事诉讼、仲裁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主要执业领域:民商事诉讼仲裁、股权业务、公司治理及法律顾问业务、互联网金融、保险业务等。
先后为天津汇通太和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香港森源矿业控股有限公司、香港伟晋有限公司、香港悦明有限公司、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枫华艾蒂克航空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建工四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兰州大学等客户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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